2024年7月,顾女士走出写字楼,离开了这家工作了七年的公司。七年时光,最终却没有换来一场体面的告别。伴着天边淡淡的晚霞,顾女士停下脚步回头看了一眼熟悉的大楼,无数个工作的日子一瞬间涌上心头。她从未想过,自己和这家公司的结局,会是这般模样。
2017年6月,顾女士入职北京海淀的某公司,此后一直踏实工作,在岗位上勤恳耕耘,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她始终相信尽心尽责地工作就会换来公司的认可,也做好了长期为公司效力的准备。可突如其来的通知,打破了这份稳定。2024年6月,公司以顾女士工作岗位不能胜任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更让顾女士意外的是,公司还声称她泄露保密信息及工作资料且多次迟到,严重违反考勤制度。面对这般“莫须有”的指责,顾女士错愕不已。思虑再三后,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袁雨露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与顾女士充分沟通,梳理出本案两项维权要点:一是顾女士未休带薪年休假,二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律师逐项核算可主张的金额。紧接着,律师指导顾女士收集其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为后续维权夯实基础。为妥善处理该纠纷,律师先行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试图促成和解,但几番交涉均无结果。随后,律师代理顾女士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中,公司提交了相关会议记录、培训通知等证据,论证顾女士无法胜任工作,同时主张顾女士的2023年之前年假已超仲裁时效。对此,冠领律师从容陈述、条理清晰:
第一,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顾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材料,针对全体员工,不足以证明系对顾女士开展的定向专项培训。其次,公司提交的顾女士泄露保密信息及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相关证据,均未出示原始载体,顾女士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公司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公司应向顾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第二,根据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以及年假可以跨一年度安排的规定,顾女士于2024年7月已就该争议提出仲裁申请。故公司关于顾女士2023年之前的年假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025年2月5日,仲裁委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雇顾女士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向顾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万余元。
事情解决后,顾女士专程带着锦旗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对冠领律师尽心尽责的办案工作予以肯定并致谢。
撰稿人:温锌煜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