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苏女士怀揣着创业梦想来到广州打拼。她先是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的文化公司,随后购置了一套办公用房,并将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至该房屋。然而她未曾料到,这个“经营地”的确权之路会如此漫长且波折,甚至险些因开发商的债务纠纷而“易主”。

苏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于2018年6月起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公司也随之迁址至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尽管苏女士曾收到过开发商发出的办证通知,但后续进展不畅,房产证始终未能拿到手。这一拖,便埋下了隐患。
2024年底,危机突然降临。由于开发商与一家建筑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法院根据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开发商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项财产。
自己已付全款且使用多年的房子,一夜之间面临强制执行风险,让苏女士心急如焚。她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法院审查后,根据开发商曾发出办证通知等情况,认定苏女士因自身原因拖延办证,于2025年4月裁定驳回异议。苏女士不服,于是向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律师欧超杰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仔细审阅全部材料后,迅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和突破口。他判断,本案符合法律上关于“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关键需要证明:苏女士在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苏女士自身原因所致。而且,执行异议阶段的审查标准与诉讼阶段不同,若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将有机会进行更充分的举证和更深入的法庭辩论,从而彻底扭转局面。冠领律师随之收集相应证据,代理苏女士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庭审中,开发商未到庭。建筑公司辩称,开发商早在2018年就已通知苏女士办证,是她未配合提交材料、未缴纳税费,才导致过户未能完成,应自行承担后果。

冠领律师则向法官出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额付款凭证、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发票、公司住所登记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苏女士在查封前已完成付款并长期占有该房屋的事实。律师着重强调,案涉合同早已完成网签备案,具备公示效力。
针对“未过户系自身原因”这一争议点,律师提出,虽然开发商曾发出办证通知,但仅以此不足以将未办证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苏女士。其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特别是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开发商负有主导与协助的义务;其二,苏女士在收到通知后并非无所作为,她曾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但开发商并未配合。更为关键的是,开发商未出庭,无法说明其是否充分履行了协助、督促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从常理而言,购房者支付巨额款项后,一般无故意阻碍办理产权证、使自身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动机。所谓购房者怠于办理一事,在开发商未充分、持续履行协助义务且未能到庭说明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相反,苏女士作为善意的购房者,其对房屋的物权期待利益真实、合法,应予以保护。
2025年11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未过户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苏女士,结合其签订合同、支付全款并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在此前被法院驳回异议的不利局面下,冠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以法理相融的精彩辩论,化解了查封危机,为委托人保住了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也守护了一个微型企业赖以生存的经营场所,更守护了委托人的创业梦想。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