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7-30 10:04:43
字体: 【

夏日的深圳,阳光炙热,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张辉站在窗前,眉头紧锁。一份法院的判决书静静躺在桌上,上面赫然写着“驳回王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长舒一口气,回想起这场近两年的纠纷,心中百感交集。

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当时,张辉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上面写着王昊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辉与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3万余元货款。王昊声称,某家科技公司此前对某家设备公司享有债权,后来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而设备公司又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了张辉。王昊认为,张辉不应收取这笔款项。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看到这里,张辉一头雾水。他确实收到过设备公司转给他的货款,但那是设备公司的员工主动转来的,且是基于张辉与设备公司的其他合同关系,并非无故所得。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他需返还部分款项。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张辉感到冤枉又无助。在朋友的推荐下,张辉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经初步研判,指派律师郭婷代理案件。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仔细梳理案件脉络,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昊是否有权要求张辉返还这43万余元货款。于是,律师迅速制定了办案策略,随后代理张辉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首先针对债权转让问题,冠领律师运用债的相对性原理,进行了层次分明的论证:虽然王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了科技公司对设备公司的债权,但这仅仅意味着王昊可以代替科技公司向设备公司主张权利,他所受让债权的相对人是设备公司而非张辉,其与设备公司之间债的性质仍为合同关系。而设备公司与张辉之间可能存在的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当得利。两者均为独立的债,不能混为一谈。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之后,律师又基于请求权基础,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只有实际受损人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本案中,款项是由设备公司授权的员工转出,设备公司才是可能的受损方,而非王昊或者科技公司。既然现在设备公司作为可能的权利主体,还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在真正权利人未出面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宜越位裁判。进而可以推导出,王昊向张辉主张本案不当得利之债,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2025年6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得益于冠领律师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张辉成功扭转了不利局面。对张辉而言,这场诉讼不仅洗清了不白之冤,更让他深刻体会到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