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盛夏,72岁的王伟霞站在广州一小区楼下发呆。目光所至的顶层,是承载他们兄妹三人记忆的房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关系已经今非昔比。
王伟霞出生于广东广州,结婚后移居香港。婚前,她父母经营凉果生鲜生意,她和其他兄妹以员工的身份帮忙打理。1998年,移居美国的妹妹王伟华家庭突生变故,父母念及王伟华对家庭的贡献和她独自在国外生活的困难,决定在广州为其出资购房。
王伟华认为姐姐王伟霞对家庭贡献同样重大,且在内地没有住处,遂提出与王伟霞共同共有该房屋。因境外身份限制,房产便登记在弟弟王伟国名下,产权证载明房屋为王伟霞、王伟华、王伟国共同共有。
谁承想,这个充满温情的安排,在父母离世后演变成一场闹剧。自房屋交付以来,王伟国一直居住在此。姐妹二人多次主张权利均被无情“驳回”。
“最痛心的不是钱,共同共有是父母生前的愿望,是我们手足之情的见证!”王伟霞抖动着双唇、紧皱着眉头向冠领律师说,并决心将此事诉诸法律。随后,她与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冠领律师指派律师李晓晖、刘世伟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冠领律师调取2002年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王家兄妹三人。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冠领律师向王伟霞的另外两个兄弟姐妹沟通,并说服他们依据本案客观事实出具《见证书》。
庭审中,王伟国称案涉房屋购买于2001年,当时王伟霞、王伟华已经是境外人士,不具备银行还贷的客观条件。自己支付了超过99%的房款,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占有房屋,因此不同意王伟霞的分割方式。
冠领律师依据事先准备的证据、法律规定逐次指出:
首先,案涉房屋由王伟霞、王伟华、王伟国三人共同购买,并由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相关购房款收据足以证明。
其次,除2007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按揭还款从王伟国账户支出外,王伟国并无证据证明其他购房款也由王伟国个人支付。
最后,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房屋长期由王伟国一人使用,各方不再具备共同共有基础,王伟霞提出分割的依据充分。
2025年4月14日,审理本案的法槌敲响,法院确认本案三位当事人各占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待房屋拍卖后所得款项各方均分。
庭审结束后,王伟霞走出法院大门,步伐轻盈、表情放松,让她糟心已久的事终于有了好结果。(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