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确认合同无效案,助四位委托人共追回78万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6-04-30 1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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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陈远山与林慧兰于2000年在北京购置了一套房屋。林慧兰离世后,属于她的房产份额应由陈远山以及林慧兰再婚前所生育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2004年,陈远山擅自将房屋售予其外孙。直到2022年,其余继承人才知晓权益受损,于是委托冠领律所维权。在律师协助下,其余继承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共获78万元补偿。

1987年,陈远山与林慧兰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00年,陈远山使用两人工龄,购买了北京市一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次年林慧兰去世,因她再婚后未再生育,仅与前夫有四个子女,因此该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依法应由陈远山以及她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2017年,其中一个子女去世,其独子转继承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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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陈远山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以29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外孙于伟,并签订《买卖合同》。2022年陈远山去世后,其余四名继承人(以下统称“委托人”)才得知此事,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段双双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分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慧兰的份额应由全体继承人共有,陈远山无权单独处分;于伟是陈远山外孙,应明知家庭内部继承情况,该交易存在恶意串通之嫌。

由于没有房屋相关资料,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先行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通过法院调取全部档案,确认了房屋已出售且存在书面合同,但无任何付款记录。律师随即代理委托人另行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

庭审中,于伟声称:林慧兰曾立遗嘱将她的份额留给陈远山;陈远山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处分房屋,其年事已高,出售房屋是为看病等花销,不存在恶意;林慧兰的一个子女知晓出售事宜,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冠领律师指出:首先,于伟未提交遗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次,陈远山购房使用了其与林慧兰两人工龄,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再次,于伟作为陈远山外孙,不可能不知晓陈远山再婚家庭中林慧兰尚有其他子女,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最后,于伟未提供支付记录证明其已实际交付房款。综上,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委托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此外,律师代表委托人向法庭表示接受调解。于伟也同意调解。

经多番沟通,双方达成一致:于伟当场向四位委托人各支付19.5万元,合计78万元。案结后,委托人向律所寄来锦旗,以表达对冠领律师的认可与感激。(除代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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