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上海嘉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员工累计60余月劳动关系失而复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12-15 16: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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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起,李女士在上海嘉定某金属公司从事螺丝螺帽分拣工作,工作期间曾因育儿等原因多次离开又复职。2024年5月公司搬迁后,双方就待遇结算、经济补偿协商未果,李女士随即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维权。冠领律师深入研判后认为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遂代理李女士推进仲裁、诉讼程序,并在过程中逐一反驳公司提出的“劳务关系”抗辩。2025年7月,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作出判决,确认李女士与金属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24年5月间的多段时期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3月,李女士入职上海嘉定某金属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她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公司会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不过,因生育、育儿及事假等客观原因,李女士在金属公司的工作并非持续在岗,而是存在多次阶段性中断。

  2024年5月,金属公司搬迁,双方就工作期间待遇结算、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随后李女士委托冠领(上海)律所维权,律所指派杨丽丽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深入研判,认为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遂搜集证据并代理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因李女士工作存在多次阶段性中断的情况,仲裁委仅认定她最后一段工作经历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即李女士与金属公司在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金属公司始终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金属公司提出抗辩:一是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本意即是建立劳务关系;二是李女士从事的螺丝螺帽肉眼尺寸检验与分类工作,不涉及生产销售,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三是双方约定按小时结算报酬,打卡仅为统计工时,公司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且其休假无需审批,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因此双方实质为劳务关系。

  针对上述抗辩,冠领律师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切入逐一反驳:其一,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二,李女士的检验分类工作虽非直接生产销售,但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辅助环节,应认定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三,李女士需按公司安排完成工作、接受考勤管理,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其在岗期间的工作状态具备稳定性和持续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的核心特征。

  2025年7月,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审理认为,尽管李女士因阶段性中断导致工资收入存在多次停发,但结合其在岗时的劳动状态,仍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段,最终判决:确认李女士与金属公司之间于201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有8段时间合计约61个月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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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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