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史先生的房屋因高度问题,未被纳入当地水电站建设项目搬迁范围。但受水库地下水流长期冲刷的影响,其房屋已无法居住。为争取安置补偿资格,史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2025年8月,经冠领律师代理两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史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将由主管部门重新处理。
2005年,重庆酉阳某地启动水电站建设项目,该项目水库淹没界桩设计高程为305.02米。史先生的房屋因建筑主体地面海拔略高于这一标准,未被纳入搬迁范围。然而,受地下水流长期冲刷,其房屋还是受到了影响——主体下沉、墙体开裂,到2024年已完全无法居住。
2024年9月,史先生以“房屋地基底部海拔高度为303.77米、低于设计高程”为由,向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但主管部门审核史先生房屋地面高度后,作出了“不予补偿”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史先生向冠领律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郭玉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收集房屋受损证据、地基高程数据等材料,代理史先生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5月,在复议机关的责令下,主管部门出具《回复意见书》。意见书中,主管部门既认可了房屋下沉、开裂的现状,也确认了史先生提交的关键数据,但仍认为房屋地面海拔高度高于标准,不能将房屋纳入搬迁范围。
针对该处理结果,冠领律师再次代理史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指出核心问题:主管部门已认可案涉关键数据,却未举证说明“为何案涉地基不属于305.02米高程线对应的水库搬迁范围”。主管部门既未提供“地基高程不纳入搬迁标准”的政策依据,也未解释“地基低于标准但房屋主体高于标准”的认定规则,直接导致查明的事实与处理结论之间存在明显逻辑断裂。该《回复意见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2025年8月,复议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主管部门此前出具的《回复意见书》,并责令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对史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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